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104国道与宿田路交界处1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68733965K。
法定代表人:乔从旭,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87163776E。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利星合盛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6号3号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JXLM87P。
法定代表人:高晓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陈光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盛起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利星合盛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陈光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