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卓尼县尼巴乡政府职工,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申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银扎什 书 记 员 乔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