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0号第48幢一层102.103.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953358。
负责人:叶伟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恒,男。
被告: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告:贲维球,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罗锋、贲维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向其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