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白春喜,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兴海县雄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海县瓦窖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雄章,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春喜与被执行人兴海县雄发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524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兴海县雄发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春喜矿石运输费277046元,违约金100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312046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162046元;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兴海县雄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8日结案,于2021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15486元申请执行费为3132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持有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兴海县子科滩镇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履行的案件较多,至今未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215486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524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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