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东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4030032K。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琦,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