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尹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师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营林大厦南侧。
负责人:白成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贺,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亚辉、尹宝全与被告师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辉、尹宝全、被告师帅、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亚辉、尹宝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师帅、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李亚辉、尹宝全误工损失10400元、黑PT××××新款桑塔纳车损10000元,共计20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师帅、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9日5点31分,师帅驾驶黑P0××××因超车逆行,撞上正常行驶的黑PT××××桑塔纳轿车,造成黑PT××××桑塔纳轿车破损的交通事故。黑PT××××桑塔纳轿车是2020年6月5日购买的新车,价值61000元,现黑PT××××桑塔纳轿车被撞坏,在4S店进行维修共计52天,维修此车辆时被切割,因此导致该车进行交易时,不能按一般正常车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师帅、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李亚辉、尹宝全10000元。黑PT××××桑塔纳轿车属于正在营运的出租车,此车从被撞到在维修厂维修,共计停运52天,车辆不能营运,给李亚辉、尹宝全造成损失,出租车每天纯收入200元,共计10400元。师帅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请法院判令师帅、平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李亚辉、尹宝全的各项损失共计20400元,请法院支持李亚辉、尹宝全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师帅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的车辆是全险,交强险、商业险、三方险等险种我都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李亚辉、尹宝全索要的车辆折旧费用以及车辆维修的停运费用在交强险条款以及商业三者条款中属于责任免除,相应的条款在交强险第10条第三项,商业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26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标准,停驶、停电、停业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9日5时31分,案外人赵勇驾驶黑PT××××号出租车,由加格达奇区东四道街向世纪大道右转弯时,师帅驾驶黑P0××××号轿车由世纪大道东向西直行超越赵勇驾驶的黑PT××××号车辆时,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与由世纪大道西向东直行的李亚辉驾驶黑PT××××号出租车相撞后,黑PT××××号出租车又与黑PT××××号出租车相撞,导致黑PT××××号出租车驾驶人李亚辉、车内前排乘客董仁杰、后排乘客姜振荣受伤,三车破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1日,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公安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327014202000002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2日,平安保险公司将黑PT××××号出租车送至大兴安岭龙海兴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定损维修,2020年9月29日,黑PT××××号出租车完成维修,并交付给客户。平安保险公司已向大兴安岭龙海兴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黑PT××××号出租车的维修费用。
另查明,尹宝全、李亚辉均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黑PT××××号出租车所有人系尹宝全,黑PT××××号出租车挂靠在加格达奇区交运运输服务中心进行营运,发生车祸时由李亚辉驾驶该出租车进行营运,该车日均收入约200元。师帅驾驶的黑P0××××号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
以上事实有李亚辉、尹宝全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维修说明、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抄件及庭审中各方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本案中,师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师帅驾驶的黑P0××××号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车辆的停运费用在交强险条款以及商业三者条款中属于责任免除,不同意赔偿停运损失和车辆损失,但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其已向投保人师帅明确告知了免责事项,应承担不利后果,平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向李亚辉、尹宝全支付停运损失。事故发生后至车辆维修完毕,共计52天,根据加格达奇区交运运输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可知,黑PT××××出租车系夫妻共同经营,平均日收入200元,虽然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但夫妻二人共同营运涉案出租车,其平均日收入2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对涉案车辆平均日营运收入200元予以确认,李亚辉、尹宝全的营运损失合计10400元,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李亚辉、尹宝全请求保险公司、师帅赔偿车损10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亚辉、尹宝全营运损失10400元;
二、驳回李亚辉、尹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由李亚辉、尹宝全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