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杜仕萍。 委托代理人:杨和荣,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市艾尔斯兰汗路22号东湖丽都小区A栋一单元30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维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泽普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泽普县法桐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宇,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海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仕萍诉被告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泽普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海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仕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仕萍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仕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由原告杜仕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芮 代理审判员 沙鸿雁 人民陪审员 李政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亚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