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湾竹塘。 法定代表人:夏建军。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志平与被执行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湘09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该案指令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湘0923执863号。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指令执行该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更加有利于本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民终410号民事判决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俊 审 判 员 熊文佳 审 判 员 夏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丰威 书 记 员 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