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连接线2.5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0128057W。 法定代表人马士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李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602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岳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李岳华向申请执行人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2809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590元(从2019年6月17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止);二、由被执行人李岳华承担案件执行费4113.71元;以上费用共计323617.71元。因被执行人李岳华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岳华银行存款323617.71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卓 书 记 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