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李元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新华与被告李元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高新华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新华撤回对被告李元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新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