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被告: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红阳,任该公司法人。 第三人:谢宝华,男,40岁左右,山西省盂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振胜与被告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宝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振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振胜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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