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A座3层。
法定代表人:吴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侠,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航,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院长三角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银沙村村委办公楼。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科创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院长三角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且原告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北京桉树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 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聂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