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州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曲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史经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曲娜与史经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02383.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4日开始,经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
2、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有5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