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萍,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韦韦,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9日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军向原告李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此款分期支付: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667.33元欠付利息,之后从10月开始,每月1日前支付500元本金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如被告邓军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李萍支付,则需向原告李萍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时的LPR的四倍,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且原告李萍有权就所有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军负担并于2021年9月1日前迳付原告李萍。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