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正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刘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正海与被告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秀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正海撤回对被告刘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正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燕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