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胡玉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胡玉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玉林与被执行人胡玉梅、胡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伟 审判员    王玮 审判员    潘习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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