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文祥,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6月20日被某某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文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文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毛文祥明知长江水域沅江流域秦溪河段禁捕规定的情况下,为自身食用,在桃源县沅江××段(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原水溪桥下)以放丝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鱼类时,被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毛文祥供述还有两次用同样的方式非法捕捞的行为,民警据此在其家中查获此前捕捞的鲫鱼3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文祥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文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出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证人张某证言,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关于禁止非法“电、毒、炸、网捕”鱼的通知、关于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和规范垂钓的通告,关于禁用渔法的认定意见,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毛文祥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毛文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毛文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7月9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非法捕捞工具丝网已销毁,查获的鲫鱼3条已作无公害化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文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文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文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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