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市府东街6号鸿昌鑫园小区4单元401、501室。
法定代表人田美林,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国华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冀0705民初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