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城天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村。 法定代表人:尚斌,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枣阳市畅科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中兴大道109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城天合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阳市畅科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阳市畅科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枣阳市畅科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