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山林兴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3号G栋4单元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469887147。 法定代表人:邹珊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图书城A11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76750095N。 法定代表人:谢培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山林兴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山林兴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2088.00元进行保全,并自愿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292088.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山林兴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2088.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山林兴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 茳 书 记 员 王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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