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 江海洋,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明与被告江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原告董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董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