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懋众,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汪科,男,汉族,小学文化,船员,住湖北省浠水县。
案由
案由:附带民事赔偿
执行依据:(2020)苏07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俞懋众与被执行人汪科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7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汪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汪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懋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833.4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俞懋众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汪科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委托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查询汪科不动产信息,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703执6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