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胜虎(曾用名陈松),****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0月6日22时9分许,被告人陈胜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双线杨华村罗四圩路口处,被巡逻人员查获,后被移送交警处理。交警在现场对被告人陈胜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1.7mg/100mL,后于当日23日35分将其送至南浔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胜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胜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陈胜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胜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陈胜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漆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陆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