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小雪,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卓一健身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经营者:王少冬,该俱乐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小雪与被告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武小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小雪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小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小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