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玉泉工业园区优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216225-3。 被执行人:梁金胜,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梁根胜,男,汉族,住济源市济水苑C区。
审理经过
关于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与齐波、唐娟娟、刘有战、燕灵芝、梁金胜、郝利娟、梁根胜、尚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0)豫900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金胜、梁根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金胜位于济水苑C区3号楼2单元302号的房产; 查封被执行人梁根胜位于济水苑C区15号楼2单元201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英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