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文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张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现在定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代文法与被告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代文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一的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被告借原告3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21年4月28日一次还清本金,但至今未还,所以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振国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振国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文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