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高增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规划设计处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宏源木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时立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供水供热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第三人:宫兆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增福与被告时立友,第三人宫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高增福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民事权利自治原则,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高增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增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高增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