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代春明,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宾县鸟河乡乐陵村孙精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黑01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代春明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将其正在使用的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代春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1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洪志 审判员  董 婷 审判员  杨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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