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丁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谢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四川豪达(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庄传兵与被告丁小明、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传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后计收90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