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远征花园22幢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明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新0204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合计926,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有×××号通石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号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
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通石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于2021年4月25日实际扣押。2021年5月7号,本院委托新疆中拍平台拍辅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号通石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5月25日该车辆被买受人克拉玛依市新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760089.7的最高价竞得。扣除车辆的银行抵押金额464,740.3元、评估费11,000元及拍辅费9000元后,剩余款项275,349.4元。
因本案与(2020)新0204执69号、(2021)新0204执91号、(2021)新0204执25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本院予以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为157,676.6元。
另外,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四、经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远征花园22幢10号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明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57,676.6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68,97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已处置,拍卖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号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