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02181221D。 负责人:鲍积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吴宸,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吴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诚诚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家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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