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德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谢定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波,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帝王中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经营者:李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种军,汉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李红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德莲、谢定梅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帝王中商行、李乾、种军、李红云、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德莲、谢定梅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德莲、谢定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德莲、谢定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6元,由原告马德莲、谢定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