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赵占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根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被执行人):赵改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未出庭) 被告(案外人):马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占印与被告赵改素、马淑霞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根旺、被告马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改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占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许执行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执630号之4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马淑霞名下农商行账户,62×××61的冻结(拾肆万元),请求依法撤销(2020)黑1182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当事人马淑霞称(2017)黑1182执630《民事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2016)黑118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没判有40公顷饲料专用地归申请执行人耕种,是错误的,(2016)黑118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第一项:原告赵占印与被告赵改素继续履行,赵占印与马景才于2011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转让协议书中,约定马景才2010年5月13日于五大连池市小兴安林场40公顷饲料专用地所属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安养殖有限公司,理应归申请执行人耕种,(2016)黑118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17)黑1182执630《民事裁定书》,裁定事实清楚用法公证,现有马景才与小兴安林场签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和2011年11月4日马景才与赵占印签的协议为证。2、马淑霞说所属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安养殖有限公司的40公顷饲料专用地是马淑霞单独合法承包,马景才2010年5月13日与兴安林场签的《土地承包协议》,是马淑霞与合伙成立公司的另外合伙人马景昌退股后签的,她没签字,申请人和初执行人都无权对这40公顷饲料专用地主张任何权利,是歪曲事实,在(2020)黑1182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中说,在2008年3月29日,合伙人马景才、马景昌三人成立的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安养殖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8日马淑霞、马景昌共同退出兴安有限公司,在马景才2010年10月13日与小兴安林场签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第4条,乙方马景才承包的40公顷饲料专用地只能用于发展野猪养殖,为饲养野猪提供饲料保障,不能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或转卖,乙方必须保证饲养野猪20年从2009年1月算起,此协议证明了马淑霞在2009年10月28日退股前认可马景才与小兴安林场签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即2009年1月1日原马淑霞名下,承包的小兴安林场85.77公顷土地,其中的40公顷承包给乙方用于发展野猪养殖。40公顷土地所有权属小兴安林场,小兴安林场支持乙方养殖野猪事业马淑霞没权干涉,如认为不合理可以去告兴安林场。3、(2020)黑1182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了兴安公司的40公顷饲料专用地,2019年马淑霞耕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马淑霞名下农商银行账户62×××61里的款项不是大豆粮食补贴款,是根据(2016)黑1182民初1554民事判决书中土地承包价3500元,冻结的40公顷饲料地的承包费14万元。4、(2016)黑118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赵占印申请执行,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黑1182执630号查封饲料地,在查封期间执行人没权将对外承包饲料地,(2020)黑1182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被执行人赵改素与案外人马淑霞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在查封之前合法有效)事实不清以此为由中止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执630号之4的执行解除对案外马淑霞名下农商行账户62×××61的冻结用法不当。综上所述: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在查封兴安有限公司40公顷饲料专用地期间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马淑霞2019年5月11日签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无效的,耕种人应把、土地承包费交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执630号之4裁定书事实清楚合法公正,查封账户合理。请求依法撤销(2020)黑1182执异12号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1182执630号之4的执行_对案外人马淑霞名下农商行账户,62×××61的冻结(拾肆万元)

被告辩称

马淑霞辩称,原告说的40公顷土地是马景财签署的,我们与马景财之间有合伙协议,2018年我们退股已生效,起诉的林场,退股协议中的40公顷不都是马景财的,还有我们的2019年我种植赵改素20公顷的土地,法院的执行局让赵改素种的,赵改素没能力种,先期是让我代耕的,后期她承担不起费用,承包给我了,我们之间有承包协议,补贴是给我们种植户的,国家任何部门不能扣,我们是实实在在的种植者。 赵改素未在答辩期内提供答辩。

被告质证

赵占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2016)黑118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40公顷土地申请执行人赵占印耕种。被告马淑霞质证意见,在2009-2011年,我们与马景财之间就有纠纷,这40公顷土地期间有我们的20公顷,我们有中院、高院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跟我没有关系,我不清楚。 证据2、2011年11月4号与马景财之间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中有40公顷饲料地。被告马淑霞质证意见,认定的40公顷的饲料地中有我们20公顷,证实不了有40公顷。不都是马景财的。 证据3、2010年5月11日与兴安林场之间的协议书,证明兴安林场给马景财40公顷饲料地。被告马淑霞质证意见,我和马景财合伙,马景财才有40公顷的饲料地,认定的40公顷的饲料地中有我们20公顷,证实不了有40公顷。不都是马景财的。 证据4、马景财提供的退股协议,证明退股协议中没有提及40公顷饲料地中有马淑霞他们的20公顷地。被告马淑霞质证意见,20公顷土地马景财与林场签完协议后,我们一直在种植,有判决书为证,我们之间还有别的协议证明20公顷土地是我们的。 证据5、赵占印申请执行(2017)黑1182执637号判决书,证明查封期限不能转包土地。被告马淑霞质证意见,土地查封我不清楚,40公顷土地始终查封的是20公顷。 马淑霞围绕其答辩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黑河中院(2013)民终字195号判决书,证明2019年这40公顷土地我在种植,土地退股后我们之间有协议,马淑霞10公顷马景昌10公顷,马景财有20公顷。原告赵占印质证意见判决没异议,判决内容没有说明土地分配问题。

原告举证

证据2、2019年签订的与赵改素之间的土地转包协议一份,证明2019年我种了赵改素20公顷土地,付了承包费。原告赵占印质证意见协议不应该生效,不是合法的,土地在查封期间,赵改素无权转包。如果转包应该通过法院,转包费应该交给法院。

本院查明

证据3、我去赵改素家承包土地证明人潘丽霞给我签的证明书,证明我去赵改素家给她钱的时候,潘丽霞在场。原告赵占印质证意见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赵占印提供的证据关于该40公顷土地权属问题,因该争议正在诉讼中,且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不予评判。被告马淑霞提供证据证明其耕种该土地,并取得了种植补贴,本院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赵占印与被执行人赵改素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争议的40公顷土地,2019年的实际耕种人是案外人马淑霞,五大连池市小兴安林场已根据种地实际将大豆粮食补贴打入种地人案外人马淑霞账户内。2019年5月11日被执行人赵改素与案外人马淑霞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书》,被执行人赵改素将在五大连池市兴安乡九队20公顷野猪饲料地转包给案外人马淑霞耕种一年。2019年9月5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冻结案外人马淑霞名下农商行账户,冻结1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改素与案外人马淑霞于2019年05月11日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土地转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该《土地转包协议书》签订和履行在查封之前。2019年9月5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冻结案外人马淑霞名下农商行账户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移,2019年40公顷土地的实际耕种人系案外人马淑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34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补贴对象”的规定,“总的原则是补给实际种植者。如个人土地承包者与实际种植者之间已签订合同,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补贴归属关系的或者明确补给实际种植者的,补贴对象均为实际种植者”,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执行政策规定当然也应当给实际种植者。因此案外人马淑霞的执行异议成立。原告赵占印关于该40公顷土地权属问题,因该争议正在诉讼中,且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被告马淑霞(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占印的诉讼请求。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赵占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姜洪艳 人民陪审员  郭俊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金苗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