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盛玉忠,男性,****年**月**日出生,住信用社家属1号楼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努尔扎提,男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石头村。 被执行人:玛尼·托合塔尔,女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大石头村。 被执行人:巴合提努尔,女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南沟村。 被执行人:叶明·加合亚,男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南沟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盛玉忠与努尔扎提、玛尼·托合塔尔、巴合提努尔、叶明·加合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努尔扎提、玛尼·托合塔尔、巴合提努尔、叶明·加合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15088元。本金15000元,诉讼费:88元,已履行案款1138.24元,无利息,未履行案款13949.76元,申请执行费126元已交。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13号,5月7号,6月10号,26号,7月13日,努尔扎提、玛尼·托合塔尔、巴合提努尔、叶明·加合亚(或网络资金)已查询及冻结,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机械安全监理站均已查询均无登记。 多次走访和约谈被执行人努尔扎提、玛尼·托合塔尔、巴合提努尔、叶明·加合亚,村委会了解家庭情况,基本了案情,被执行人打工,放牧维持生活,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困难。 本案中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未履行案款13949.76元,每月还款1000元草场补贴做担保,提前发放草场补贴未履行案款一次性还清,期间每期最低偿还1000元并足额转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局领取案款,申请人接受此和解方案并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盛玉忠,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7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丽 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