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银梅,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现住云龙县。

被告:解静,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梅与被告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银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银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王银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9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3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解静于2020年10月8日向原告王银梅借款5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还拒接电话,四处躲避,特向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解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7日,被告解静向原告王银梅提出借款50000元,原告王银梅同意后于当天从其丈夫的银行卡内转给被告解静5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1个月。到期后被告解静未能还款,后被告解静自愿以月息3分向原告王银梅按月支付利息4个月至2020年8月份。到2020年10月8日,被告解静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在原告王银梅的要求下,被告解静向原告王银梅出具了借条金额为53000元的借条一份(其中包含9月、10月两个月利息3000元)。后原告王银梅多次催要,但被告解静一直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转账记录截图、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银梅于2020年4月7日向被告解静出借借款50000元,并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解静,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解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王银梅诉请由被告解静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被告解静因未能按时还款,其自愿按月息3分支付的部分,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已经支付的部分被告解静不能要求返还。现原告王银梅请求被告解静支付从2020年9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000元,该请求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静本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解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银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9月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解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