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奎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汪新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谢奎先与被告汪新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奎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新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奎先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新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谢奎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谢奎先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爱莲
人民陪审员 贾拴莉
人民陪审员 刘 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