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奎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汪新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谢奎先与被告汪新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奎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新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奎先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新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谢奎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谢奎先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爱莲

人民陪审员  贾拴莉

人民陪审员  刘 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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