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得祥,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国胜,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系原告马得祥次子。

委托代理人:丁亚福,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而买,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马得祥与被告马而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马而买中止审理,恢复后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拆除修建在原告宅院北侧的土地上的厕所,以后不得侵占该土地,不得阻碍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康乐县虎关乡哇吓村村民,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父亲马国珍(已故)因宅基地相邻权发生矛盾纠纷,经当时哇吓村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1、原告与马国珍(已故)家中间的巷道内原告的六颗白杨树由原告自行砍除,将门前和巷道弄平,不能留坎。2、原告房背后与马国珍(已故)所属转拐角处7.26平米(长3.3米*2.2米)的耕地的使用权转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该地转让费500元(五百元整)。3、原告破除六颗白杨树后该农路由原告负责平整,水路留在农路正中间。4、若双方有一方反悔,由村委会罚款5000元(伍仟元)。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都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协议当场支付了转让费,并将原告的六颗白杨树全部砍掉,将巷道平整。2020年11月,马国珍(已故)之子即被告故意在2008年达成协议的流转土地上修建厕所,导致矛盾纠纷再起。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已修建厕所,要求履行当时达成并履行多年的协议,被告拒绝拆除。后原告反映至村委会及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未达成一致。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的厕所修建在被告的土地上,与原告没有关联性。被告在属于被告的土地上修建厕所,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土地,也没有改变原告的通道,原告与被告父亲马国珍有过协议,但是,与被告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二、原告违反与被告父亲的协议,致使洼吓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效。2008年5月30日,经虎关乡洼吓村委会调解:原告应砍掉6棵白杨树,将巷道弄平,不能留坎,水路留在农路正中间,保持3.65米宽的巷道宽度,被告父亲将自己1.26平方米耕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原告,转让费500元。签约后,原告并没有弄平巷道,坚决保留土坎,并擅自占用0.3米巷道建墙,现在巷道只有3.35米宽。同时,原告擅自砍掉了被告土地上的8棵树。被告父亲及被告家人13年来也没有按约定收到500元转让费,该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因原告留坎致使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而解除。三、被告修建厕所,为被告生活需要,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与被告父亲的协议,因原告根本违约而解除。现在,被告父亲早已去世,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过任何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建在自己土地的厕所,没有任何依据。综上,由于原告的违约,致使洼吓村委会的调解协议解除,原告诉请被告拆除厕所,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原告与被告父亲经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2、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3、矛盾纠纷协议书;4、照片四张。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1、3、4、对证据2的意见为:我们没有拿过钱。被告向本院提供了:1、原告与被告父亲经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2、矛盾纠纷协议书(证明目的为被告没有拿500元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与被告父亲经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协议书均为乡村对原、被告矛盾争议的调解,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康乐县虎关乡洼吓村2社村民,2008年5月,原告马得祥曾与被告马而买父亲马国珍因宅基地相邻权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1、原告马得祥与马国珍家巷道内的六颗白杨树由马得祥自行开出,将门前和巷道弄平,不能留坎。2、马得祥房后与马国珍所属拐角处7.26平米(长3.3米*2.2米)的耕地的使用权转给马得祥,马得祥一次性付清该地转让费500元(伍佰元整)。3、马得祥破除六颗白杨树后该农路由马得祥负责平整,水路留在农路正中间。4、若双方有一方反悔,由村委会罚款5000元(伍仟元)。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都签字确认。2020年11月份,马国珍(已故)之子马而买在2008年达成协议的转让土地上修建厕所,导致矛盾纠纷再起。马得祥要求马而买拆除已修建厕所,要求履行当时达成协议,该地点已由马而买之父马国珍(已故)转让给自己。马而买拒绝拆除,原因是马得祥对当时签订的协议内容履行不完全,转让费500元马国珍、马而买均未能拿到手,该钱款一直由哇吓村委会保管(已与哇吓村委会证实),故马而买拒绝履行已签订的协议,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11月被告马而买在双方争议地点修建了厕所,2021年11月9日,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一、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2008年5月份签订的协议;二、因马国珍已故,马而买继承其父财产,故协议内容应由马而买履行,马得祥应按照协议内容完全履行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康乐县虎关乡洼吓村2社村民,2008年5月,原告马得祥曾与被告马而买父亲马国珍因宅基地相邻权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2020年11月份,马国珍(已故)之子马而买在2008年达成协议的转让土地上修建厕所,导致矛盾纠纷再起。原告马得祥曾与被告马而买父亲马国珍因宅基地相邻权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2021年11月9日,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确认了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父亲达成协议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修建在原告宅院北侧的土地上的厕所,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而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修建在原告马得祥宅院北侧土地上的厕所,排除妨害,并且不得阻碍原告马得祥对该土地的使用。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马而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生

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

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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