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西宁市城北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张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有,该行风险内控部经理。 被执行人魏万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魏万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本金149358.41元,截止2020年4月6日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140962.74元,共计290321.15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公告费1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92821.15元;2、魏万发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及数额以中国银行信用卡结算系统为准;3、承担案件诉讼费5670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支付。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魏万发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并且被执行人魏万发下落不明。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魏万发名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6号11号楼1单元1325室的不动产和×××车辆,并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魏万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万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万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君行 审判员 王艳利 审判员 庄怀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