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峰,男。 被执行人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梅,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9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陶廷珩 审 判 员 张鹏飞 审 判 员 纪红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立秋 书 记 员 李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