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邴延凯,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XX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同住所地。2021年1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19日0时29分许,被告人邴延凯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自本市蓟州区经津蓟高速公路、沿快速路志成路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桥区北营门桥附近时,被交管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邴延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邴延凯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邴延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邴延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邴延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邴延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邴延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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