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广西宇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桂康新城孔明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黄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树华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宇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3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宇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宇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