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皮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金刚与皮淑红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皮淑红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皮淑红的豫M×××××号、豫M×××××号、豫M×××××号车辆。
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