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宁,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星阳,贵州汇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358813。 被告: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镇(原勺窝乡)勺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537608。 法定代表人:刘子军,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10921398。 被告:洪品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荔松,社区推荐公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宁与被告洪品付、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宁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加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 勇 书 记 员 何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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