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宁,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星阳,贵州汇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358813。 被告: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镇(原勺窝乡)勺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537608。 法定代表人:刘子军,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10921398。 被告:洪品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荔松,社区推荐公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宁与被告洪品付、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宁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加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 勇 书 记 员 何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