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玉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08211134,住南召县小店乡东坪村仓东组*号。 被执行人:李尚芸,女,生于****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1197712221145,住南召县小店乡小店村三北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玉峰与被执行人李尚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尚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尚芸名下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109918999922合同)。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闪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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