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佳庆,工作单位: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地址:乾安县。
被告:赵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无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25日赵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1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赵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凤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