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社区六街坊盛世华庭7号楼商服8。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高瑞坤,女,身份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瑞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