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金百益酒店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陈闽。 被执行人:吴X亮,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吴X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吴X亮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 300010****63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承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