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赵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定安,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明,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贵州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
负责人:冯爱国。
被保全人: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负责人:崔学云。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因申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保全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贵州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7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贵州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