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五一路西新华大街北侧珠光御景小区19-1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杨颖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滨,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春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