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封某,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棚户区。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封某于2018年3月6日书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晋0203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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